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

正修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

正修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

93820日教育部台訓(三)字第0930104969號書函
97225日校務會議通過
98111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27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  本校為落實性別平權教育,推動性別平等觀念,並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,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,特依據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 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,其中當然委員五人,選任委員十人。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;選任委員由校長聘任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六名、職工代表一名、熟悉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名、及學生代表一名為委員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。
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,得酌支出席費、差旅費、膳雜費、諮詢費及其他與本會業務有關之費用。
第三條 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擔任,執行秘書一人,由主任秘書擔任,並得指派專人處理相關會務。
第四條 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第五條 本會應規劃並協助執行下列事項:
一、研擬及規劃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,提升校園性別平權意識。
二、訂定促進性別平等年度工作計畫,加強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觀念。
三、促請相關系所中心開設性別平等相關課程。
四、統整相關資訊資源,協調校內相關單位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。
五、協調校內相關單位辦理性別平等相關宣導活動。
六、建立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案件申訴處理相關規定,並受理與本法有關之申訴案件。
第六條  除第五條規定外,本會應依「正修科技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」,由本會成員組成專案調查小組,以處理申訴事件。
第七條 有關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宜所需經費,在本校相關支出項目下勻支,應逐年編入學務處預算支應。
第八條 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